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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被诉第一案 律所被索赔400万

文章作者:中国经营网发布日期:2018-06-14

担任破产管理人近两年后,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千业律所”)被债权人诉至法庭。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开封中院了解到,这起罕见的破产管理人被诉案,已经被正式受理,千业律所被索赔400万元(暂定金额)。

 

    这也是目前首例走入公众视野的管理人被诉案件。业界认为,在当前处置“僵尸企业”和企业破产重整的关键时期,本案足以警示破产管理人。

 

    两年前,法院裁定当地两家关联企业重整,但千业律所作为管理人,被指对两家企业进行了“实质合并重整”。而“合并”操作,并非此前法院裁定内容。

 

    2018年3月,最高院针对破产审判工作下发了一份会议纪要,其中“关联企业破产”一项,被业界认为系对此前“合并”操作上法规空缺的重要填补,明确了今后破产企业是否“合并”的标准。

 

    记者另了解到,就在4月20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千业律所律师关宪法,以两家企业破产管理人名义,向法院递交了《合并重整申请书》,此举被债权人解读为“补漏”。

 

    6月12日,关宪法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虽然早前法院裁定中没有“合并”二字,但在一个立案案号下,即合并审理两公司的破产重整,他认为两家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办公地等均有混合。至于针对千业律所的诉讼,他表示尚未收到法院方面传票。

 

   “合并”惹事

 

    2016年8月10日,债权人刘某向开封中院递交《破产申请书》,分别申请对河南金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瓯公司”)和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耀公司”)破产重整。同年8月12日,开封中院做出裁定,受理对金瓯公司、金耀公司的重整申请。

 

    作出裁定的同一天,开封中院同时作出《决定书》,称经“金瓯公司和金耀公司主要债权人推荐,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破产法十三条之规定,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担任金瓯公司与金耀公司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据了解,金瓯公司与金耀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杨海港,且杨海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还有河南东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乐颂公司”)等七家公司。千业律所则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记者注意到,2016年12月29日,由两家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河南当地媒体刊登“金瓯公司、金耀公司合并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该公告称,金瓯公司于2013年3月取得18.921亩商业住宅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前景国际”项目,且已完成主体90%,因资金链断而停工。“管理人已筹措到政府公益性救助资金2000万元用于项目的复工建设,目前项目工程正常施工。”

 

    该公告对金耀公司的描述则相对简单:其于2015年1月取得108.47亩商业用地使用权,因债务而被查封,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经湖南众智联合会计事务所初步审计,金瓯公司、金耀公司合并账面资金约3.8亿元,合并账面负债9.9亿元,法定期限内债务申报数额为11.9亿元。”

 

    这份公告在讲明两家企业基本情况后,也道出管理人“合并重整”的实际操作。公告文末的管理人联系电话分别为千业律所关律师、郝律师。此后,管理人还曾在2017年9月、2018年3月发布“合并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对两家公司的负债表述则变为9.2亿元。

 

    据了解,金瓯公司的债权人较多,但金耀公司的债权人只有三四个,且前者债务较大,资产处置复杂,而后者似乎相对简单。但“合并重整”则意味着将二者进行混同,这对后者的债权人而言则很不利。金耀公司的债权人以及金耀公司的股东,对合并重整都提出了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