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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下发意见规范管理人工作

文章作者:发布日期:2014-12-10
                                                              浙江破产管理人全国数量最多
                                         省高院下发意见规范管理人工作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所确立的,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省已形成了一支迄今在全国数量最多的管理人队伍,但在制度建设上还尚待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人方式、报酬保障以及监督仍然是亟须解决的问题。昨天,省高院召开《企业破产法》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管理人名册编制,动态管理,指定、更换和履职监督,报酬确定等作了明确。这也标志着我省对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的正式建立。
  人民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执行者。管理人要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负责债权登记、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等破产事务,在破产司法程序中担纲重要角色。
  为此,浙江省高院尤其重视管理人制度建设。昨天,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副处长杨宇军在会上介绍,2007年,《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省高院就依法编制了由48家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第一批管理人名册。去年,省高院又陆续加强管理人工作规范,完成了由222家中介机构和23名个人组成的第二批管理人名册的依法编制工作。连同第一批管理人名册,我省已形成了迄今在全国数量最多的管理人队伍,为企业破产法的深入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同时,培养专业化破产管理人队伍迫在眉睫。为此,省高院下发了《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23条,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这是我省管理人制度规范建设的里程碑,同时也标志着对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的正式建立。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随机方式和竞争方式选择破产管理人。适用随机方式产生管理人的,应从中级法院的辖区管理人名册中产生管理人。适用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的,在中级法院辖区及省级管理人名册中通过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5家。
  管理人指定工作是管理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除简易清算组外,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原则上应由列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担任。
  《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内部对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的原则要求,分级建立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统一管理、使用资料库,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工作业绩突出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建立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省高院以管理人履职资料库为重要依据,结合管理人的履职情况,逐步建立管理人名册和省级履职资料库的动态调整机制。
  目前,破产管理人中还存在报酬较低、报酬与大量破产事务工作不对称,甚至所得报酬无法得到保障等问题。《意见》确定了管理人报酬,提出原则意见,明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确定的特殊问题,强调管理人报酬应据实合理确定和支付,是否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等应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的重要因素。
  结合最高院的要求,《意见》还对推进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的保障措施提出了意见,如债权人、管理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承担或垫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依法推进企业破产进程。
  到目前为止,湖州、绍兴两地已开展了建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保障资金试点工作,天台法院开展了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