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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

文章作者:合创清算发布日期:2015-07-0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5〕30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

  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部署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

  争取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稳妥推进,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实施。

  (三)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化解风险矛盾,实现平稳过渡。

  四、阶段步骤

  (一)前期准备(7月20日前完成)。

  1.建立工作机制。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转制单位的转制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2.做好资产清查准备。主管部门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相关人员,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研究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做好业务培训、会计资料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3.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转制相关工作,统筹安排对转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4.测算转制成本费用。转制单位要严格按照鲁办发〔2014〕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测算转制相关成本费用。

  (二)方案制定(8月10日前完成)。

  主管部门组织转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转制方案。方案应包括:

  1.转制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编制、在编人员、资产财务状况等。

  2.转制形式。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对于已经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的转制单位,可以采取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保留企业法人的形式直接转为企业。

  3.转制后企业名称及企业出资人。

  4.资产处置意见。具体包括资产清查范围(资产权属未登记在本单位名下的,不纳入清查范围),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配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具体措施,资产划转意见等。对于采取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保留企业法人的形式直接转制的单位,资产处置意见包括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事业单位法人资产和债权、债务承接方式等。

  5.人事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的衔接,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政策落实意见,具体组织实施步骤等。

  (三)方案上报(8月20日前完成)。转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于8月20日前上报省政府。

  (四)方案批复(10月20日前完成)。省政府办公厅将转制方案批转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代拟批复文稿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复转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单位转制基准日。

  (五)方案实施(力争12月底前基本完成)。

  转制方案批复后,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转制单位组织实施。各转制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转制方案,确保转制工作有序推进。

  1.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所属转制单位严格按照鲁办发〔2014〕3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2009〕29号)等文件规定,做好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政策指导和具体业务审核。①转制单位根据省属转制单位转为企业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转制基准日确定转制人员、内退人员、原离退休人员、辞职人员,审核确认人员基本信息,并根据政策规定计算不同人员转制待遇及所需费用;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转制相关表格和情况说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转制单位相关人员信息及待遇等情况进行审核,核准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专类登记和管理,驻济的转制单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工伤保险除外),驻济以外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2.资产处置。①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实施,并于方案批复日后1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由主管部门报送省财政厅。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方案批复日的前1个会计月末。资产清查基准日如需变更,由转制单位提请省财政厅确定。②财务审计。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主管部门和转制单位配合。③损失核销。需要核销资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④资产评估。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和转制单位配合。⑤资产划转。主管部门按照评估结果向省财政厅提出资产划转申请(须注明转制后企业的出资人),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⑥产权登记。转制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于采取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保留企业法人的形式直接转制的单位,在省政府批复转制方案后,即可按规定发布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公告(公告中应包含该事业单位所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由相应企业法人承接的内容)。公告结束后,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尚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省编办按照规定程序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销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

  4.办理工商登记。转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五、相关要求

  省属转制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事关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改革共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转制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规定,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转制是激发单位活力、促进更好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从根本上维护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其积极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同时,要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及所属转制单位是转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改革和稳定负第一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统筹谋划、明确分工、周密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三)严肃工作纪律,遵章循规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做到落实政策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执行纪律不放松,确保单位不乱、人心不散、业务不断。对转制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政策和纪律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工作调度,定期报送情况。为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改革进程,动态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建立工作调度和信息报送机制。各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将转制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人报送省财政厅,并于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