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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实施后案件量不增反连降 行政注销企业数远大于破产清算企业数

文章作者:法制网发布日期:2016-07-05
    近日,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联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共同发布的《加强破产法实施、依法促进市场出清》(以下简称“报告”)披露,《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我国每年行政注销的企业数量远大于破产清算的企业数量,以 2014 年为例,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占所有退出市场企业的比例的不足 0.4%。
    报告统计,2007 年6 月新破产法实施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破产案件结案数量呈明显下滑趋势,由《企业破产法》实施前的4000 余件降为 2014 年的 2059 件。
    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破产案件数量明显偏低。美国每年商业性质的破产案件结案数量约为 3.93 万件,是我国年平均审结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 10.4 倍。西欧国家中英国公司年破产数量平均为 1.8 万家,德国公司年破产数量平均近 3 万家,法国公司年破产数量平均为 5.5 万家,均远高于我国年平均审结企业破产案件数量。
    记者了解到,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有行政注销与司法破产两大类。在企业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下,通过注销登记退出市场的成本较低,程序简单。在企业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就应当适用破产程序,以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报告显示,我国企业非司法程序退出占比高。例如,2014 年全国企业注销数量为 505866 户,而全国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为 2059 件,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占所有退出市场企业的比例的不足 0.4%,大部分资不抵债的企业在退出市场时,本该适用的破产程序因为种种原因并未启动。
    据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介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数量多,而经过清算及注销登记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少。全国通过吊销方式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每年约为20 万至 40 万户左右,总体呈下降趋势。同时,以吊销方式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的比例亦成下降趋势,且下降趋势较为明显。从 2008 年的 4.8%下降至 2014 年的 1.2%。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相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须依法进行清算及注销登记后方能退出市场,但是仍然有一些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2014 年,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又注销的企业数量仅占全部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数量11.03%“这说明有相当多的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经过清算及注销登记即退出市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吴晓灵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