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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作者:admin发布日期:2018-08-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字〔2015〕14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

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鲁发〔2014〕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10号),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根据2014年下半年对省属企业资产、产权初步清理核查结果,50个省直部门、单位共清理核查省属企业465户。截至2014年6月30日,省属企业资产总额766.15亿元,所有者权益316.78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88.67亿元;2013年营业收入243.28亿元,利润总额15.52亿元。此次清理核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有些部门应报未报,清理核查结果仍不够全面、准确;二是有些部门对所属企业疏于监管;三是企业管理水平总体不高,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存在较大差距;四是有些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处于无经营、待清算的“休克”状态。

  对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立规则统一、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国有经济引领带动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除省国资委及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省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今后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是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四是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提出的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省国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省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四、实施步骤

  对纳入范围的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统一监管。

  (一)进行动员部署。2015年7月上旬,由省政府组织有关省直单位、省管企业召开会议,对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二)制定实施计划。2015年7月底前,省国资委对省直单位所属企业进一步核实情况,研究提出开展尽职调查、推进改革重组、划转国有产权的实施计划。

  (三)开展尽职调查。2016年6月底前,省国资委组织协调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鲁信投资控股集团等省管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列入尽职调查范围的省属企业分批开展尽职调查,认真核查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和人员底数等,并逐户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四)推进改革重组。省国资委根据省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对企业核实与尽职调查情况,逐户提出改革重组意见,分类推进改革重组。

  1.对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具备投资运营基础的省属企业,以其为主体重组整合其他省属企业,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后的投资运营公司为省管一级企业,其产权由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按比例分别持有。

  2.对具有一定资产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国有产权划入省管一级企业,由省管一级企业进行重组整合或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本运营。省管一级企业因国有产权划入增加的权益,由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按出资比例分别享有。

  3.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暂不划转,分析汇总后另行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研究。

  改革重组工作与尽职调查工作压茬推进。其中,重要省属企业的改革重组方案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省国资委负责协调有关省直单位、省管一级企业和有关省属企业做好国有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有关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有关省直单位的国有产权划转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方案直接办理,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组建山东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作为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领导决策、综合协调机构,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仍按现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由省国资委履行基础管理职责,由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30%国有资本。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日常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国有文化企业综合管理处承担。省属国有文化资产的基础管理执行省国资委统一制定的制度,日常管理工作仍由省财政厅负责,并将结果报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和省国资委。

  五、政策措施

  (一)列入统一监管范围的省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和省改革重组相关政策,工商、税务、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

  (二)对省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省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产权划转的省属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

  (三)对省属企业尽职调查所需费用,由省财政通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数额由省国资委根据实际发生额测算并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确定。

  (四)对省属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力推进,力争于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任务。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省国资委要认真组织做好尽职调查、改革重组、产权划转等工作。有关省直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省直单位及所属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原主管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属企业产权划转前,省直单位所持企业国有产权以及所属企业股权增减变动、改制等有关事项,按现行职责办理。

  (三)确保平稳推进。省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有关省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省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单位负责解决。

  (四)促进企业发展。在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同时,省国资委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施统一监管后,有关省直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

  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本方案实施统一监管。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