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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转破,您可能还不知道……

文章作者:宋淑琴 YINGKE观破眼发布日期:2019-05-06

本文为大家诠释何为执转破程序。

一 、 “执转破”和“池塘”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初步规定执转破程序;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步骤;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强化执转破对化解执行难的重要意义。

执行为何要移送破产呢?这是不少企业家或债权人的困惑。

执行虽然可以解决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清偿问题,但并非彻底解决所有申请执行人的问题。举个“栗子”,“池塘的鱼是有限的”,如果鱼不够分、涸泽而渔、鱼苗也给分了,可能存在债权人之间不公平分配、“池塘”的分崩离析、局部动荡等问题,更糟糕的是,如果这个池塘只是因为缺水、缺营养的话,过度打捞、拆池塘,将会给社会造成更大面积的损失。

破产,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观察渠道,只是很多人对破产有着偏见、误解,听起来觉得有失体面、难以接受。如果换个说法,再生?拯救?救助?可能令人更可以包容。

具体来说,执行转破产,通俗地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移送: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对象要件);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意思表示要件);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原因要件)。

关于本条的适用,各地法院也有自己的操作细则。如《江阴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查规范》第三十四条:执行案件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移送有破产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组织;

(二)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或不能全部清偿所欠债务或明显缺乏全部清偿能力;

(三)被执行人或任何一方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局申请或经征询意见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二、“执转破”中债权人和债务人

还是这个例子,你确定你所看到的池中鱼,都是池塘里的鱼?是池塘里本应该有的所有鱼?鱼是你要的那一种类?

1.识别池塘的“鱼”。我们并不排除被执行企业为逃避债务存在故意将财产低价转让、无偿赠与他人或者故意构造虚假债务并清偿、临时提高公司高管薪酬的情形,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部分清偿。通过执转破程序,可以充分运用破产法相关规定,通过管理人行使法定职责行驶撤销权,让属于池塘里的“鱼”[1]重返池塘。

2. 恢复池塘“生态环境”或重现生机债务缠身的企业就像一池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池塘,杂草丛生,鱼儿生病。而“执转破”程序,就是充分识别债务人企业的营业价值和可挽救情况,给债务人企业一定时间和空间,对于具备挽救价值的债务人企业,通过预重整或司法重整程序,以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调整财务结构、重新把握商机等办法,盘活债务人营业从而恢复生机、摆脱困境、涅槃重生,通过延期支付或豁免利息等方法进而按比例或全额清偿债务,充分实现债权人合法利益。

3.不患寡、患不均。执行程序侧重于个别清偿以履行法院判决,追求效率价值、遵从先到先得。但会造成更长远的分配不均、重大案件甚至导致群体性纠纷、局部不稳定。

通过“执转破”程序,既解决个别清偿问题,也关注集体清偿问题,既关注过去、现在,也关注未来,是全面的、整体的清偿。尤其在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挽救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取回、打破执行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按比例公平清偿等制度措施,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率,彻底化解执行不能的问题,甚至在重整成功时,也解决了债务人自身的危机。

(本文转载 宋淑琴 YINGKE观破眼 发布的公众号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