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温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局部金融风波的影响,温州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个别企业因盲目扩张规模、借贷高利资金等原因,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停工、倒闭和企业主出走的现象,由此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对此,温州两级法院按照市委的工作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践行“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理念,大力创新破产审判模式,全力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审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案件,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帮扶企业应对困难,激活破产企业资产,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了破产审判对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保障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稳步推进,维护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职能作用。现温州中院专门撰写温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对2013年温州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进行梳理与分析,以便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一步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
一、温州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基本情况
(一)受理案件情况
2013年,通过温州全市法院的共同努力,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和审结数量均创新高。温州两级法院在2013年共受理破产案件198件,审结153件,具体数据见表一。其中通过破产审判促成10家企业重整成功(见附表二),14家企业和解成功(见附表三),并清理往年积案33件。而浙江全省法院在2012年只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43件,审结了89件,足见温州两级法院收结破产案件的数量之多、速度之快。在温州两级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涉及债权人共2569人,涉及担保债权8.06亿元,化解不良资产18.05亿元,盘活资产总数11.58亿元,激活土地面积数约736.22亩,激活厂房面积数约4619.67万平方米。
表一:温州两级法院破产审判情况表
法院 |
立案情况 |
结案情况 | ||||
2013年 |
旧存 |
总数 |
2013年 |
旧存 |
总数 | |
温州中院 |
10 |
6 |
16 |
2 |
6 |
8 |
鹿城法院 |
40 |
3 |
43 |
30 |
2 |
32 |
龙湾法院 |
26 |
3 |
29 |
15 |
2 |
17 |
瓯海法院 |
22 |
8 |
30 |
15 |
9 |
24 |
瑞安法院 |
45 |
4 |
49 |
26 |
0 |
26 |
洞头法院 |
1 |
1 |
2 |
1 |
1 |
2 |
乐清法院 |
29 |
3 |
32 |
17 |
1 |
18 |
永嘉法院 |
9 |
4 |
13 |
4 |
3 |
7 |
平阳法院 |
10 |
2 |
12 |
8 |
2 |
10 |
苍南法院 |
5 |
3 |
8 |
2 |
3 |
5 |
文成法院 |
1 |
2 |
3 |
0 |
2 |
2 |
泰顺法院 |
0 |
2 |
2 |
0 |
2 |
2 |
合 计 |
198 |
41 |
239 |
120 |
33 |
153 |
备 注 |
旧存系指在2013年之前立案而未结的破产案件。 |
1.债务人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由于对破产的社会调整功能缺乏正确的认识,加上较多中小企业的财务账册不规范,甚至涉嫌偷税漏税,中小企业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很低,这就导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有企业作为破产对象的案件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因此,自2006年至2011年,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的24件破产案件中以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为主。但是经温州两级法院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加大对破产审判的正面宣传力度,提升党政部门、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后,温州两级法院2013年度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多为中小民营企业,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仅在往年受理案件中涉及到13件。
2.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较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的启动。以往债权人在债务人濒临破产时,通常首选抢先申请执行以获得最大利益,而不申请破产。现经温州两级法院对破产审判的大力宣传,债权人对破产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有了正确的认识,加之最高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以及无账册时如何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2013年度温州两级法院受理的198件破产案件中,有156件是因债权人申请启动的,所占比例高达78.79%。二是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的各项工作。出于维护自身债权利益的考虑,债权人对债权申报、出席债权人会议以及企业财产拍卖等工作的关注度明显提高,这既有利于债权真实性的审核与监督,也有利于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
3.案件类型呈多样化格局。以往的破产案件多为破产清算案件,随着对破产法律制度认识的不断加深,在注重加强传统破产清算程序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在温州深受局部金融风波影响的形势下,司法重整是依法挽救有挽救必要和挽救可能的企业,维持就业和保护投资,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手段。2013年度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重整案件22件,审结10件。同时,针对案件本身的特点,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也是促进各方实现互利共赢的有效方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温州市鹿城新亚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在法院主持下促成企业股东注入个人资产,普通债权清偿率从4.53%提至20%,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上可见,破产审判已经从以破产清算为主转向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三位一体的新格局。
4.重大复杂案件较为多见。温州两级法院在2013年度审理的破产案件不仅数量客观,而且其中不乏重大复杂案件。温州中院审结的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兴瓯医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涉及医药特殊行业,债权申报人数众多,申报债权金额巨大,在债务人企业财产与股东财产严重混同的情况下如何科学确定债权审查标准并无先例可循。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平阳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职工安置、税收补缴、信托抵押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协调、预售商品房购房户的权利认定等大量复杂的问题。
二、温州两级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2013年,温州两级法院针对涉案企业资金链的紧张程度、债务类型、债务人群体、企业偿债能力、企业发展前景等不同因素创造性地采取了司法重整、清算、协助重组等多种不同处置模式,并采取多项有力措施,使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一)宣传破产保护理念,全力破除受理难的观念障碍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借助“温州网”、“政情民意中间站”等新闻宣传平台,通过安排院、庭长、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会议主席参加访谈等方式,加大对破产审判的正面宣传力度,提升党政部门、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并呼吁符合条件的企业走破产保护或破产清算之路,以促使企业重生或正常退出市场。
二是搭建互动平台。部署开展“百名法官进企业”活动,采取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建立联合引导机制等方式,搭建与经信委、国资委、律师事务所和相关企业的互动平台,全面梳理汇总经营困难企业信息,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破产理念。
(二)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全力推进破产案件常规审理
一是推进破产专业审判。推动温州两级法院全面设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建立破产案件集中审理机制,两次邀请专家学者来温州授课,先后组织温州两级法院破产审判法官、管理人共340多人参加实务培训,提升破产审判法官和管理人的实务操作能力。
二是坚持领导带头办案。将破产审判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积极推行院、庭长带头办理破产案件的模式,充分发挥院、庭长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引导法官克服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畏难情绪。瓯海、苍南等法院分管院长带头审结了8件重大、疑难的破产案件。
三是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考评办法》,对破产案件办理质量、破产审判程序执行等情况分别规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并将得分情况纳入基层法院绩效考评范围。
(三)创新破产审判模式,全力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一是探索简易审理程序。在最高法院、浙江高院的指导下,温州中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调研小组,在总结鹿城、瓯海等法院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经验,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先进法院考察学习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最大限度压缩破产案件审理周期。现正在争取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的试点单位。2013年,根据浙江高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和温州中院《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共运用简化程序审结包括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等一批大要案在内的153件破产案件,约占全省同期审结案件数的6/10。其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仅用时40天即审结了温州市雅尔达鞋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二是强化执破衔接。温州中院出台《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且挽救无望的企业,及时终结执行程序,纳入破产程序。具体而言,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便由执行人员及时引导债权人、债务人申请破产,并将具体情况告知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相关业务庭可向债权人、债务人提供法规咨询,对于具备和解、重整可能性的企业,引导其进入相关程序。温州两级法院通过执破衔接共受理98件破产案件,已审结58件,促成一大批程序终结案件得以成功执结,大幅度提高了财产的处置效率,公平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探索管理人选任差异处置机制。一方面,针对部分无产可破或债务人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为了切实降低处置费用,实现破产利益最大化,平阳法院创设多案打包指定管理人机制,即就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分批报温州中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由温州中院统一整理分类后一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这样的繁简搭配不仅可以提高处置效率,同时也减少了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等支出。例如,平阳法院审理的温州金恒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若单独指定管理人,即使成功处置企业财产也难以支付破产费用,后通过与温州亚一制笔有限公司等案件指定同一管理人的方式顺利解决了这一难题。另一方面,针对个别案件需要特殊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特点,考虑到采用摇号方式产生管理人可能不足以胜任此类破产案件审理要求的特殊情况,温州两级法院对这类案件采用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即要求登记在册的管理人提交相应的工作方案及相关资料,在召开管理人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最终在多个竞选管理人中择优选择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例如,温州中院在审理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杉亚贸易有限公司两起破产案件过程中,即采取竞争方式从九组联合管理人中择优产生两个管理人。
四是探索立案听证程序。在破产案件以预字号立案后,要求破产审判庭对部分案件及时召集债权人、债务人、职工代表等通过听证程序对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进行公开听证。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由立案庭以破字号立案;不予受理的,则直接以预字号结案。该做法受到了《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广泛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鹿城法院在对温州市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即采用了该做法,在此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最终达成和解,并撤回了破产清算申请。
五是探索合并清理模式。针对温州企业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现象严重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企业和股东债权、债务合并清理的模式。在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兴瓯医药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件中,在确定“企业资产、债务和股东个人资产、债务一并清理”重整思路的基础上,以资金流向和用途作为确认股东个人债务与债务人企业是否有关联的界定标准,即以借贷资金流向和用途,与企业有关联的股东个人债务与两重整企业的债务合并处理,借贷资金视为企业的资金,有关联债务对应资金形成的股东个人资产本质上属于企业资产,作为破产财产处理;与企业无关联的股东个人债务和资产排除在与两重整企业合并处理的债务和资产范围之外。该认定标准符合公平原则,保证了重整过程中债权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使得具有300多年历史的老字号企业起死回生。
六是探索并案审理机制。对在股东、债权债务、公司实际运作等方面有高度关联性的企业的破产案件采取并案审理机制,即通过管理人的统一指定、审理环节的优化组合,债权债务的“打包处理”,使得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大量减少,审理周期大幅缩短,结案效果十分突出。例如,瓯海法院针对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破产重整五案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合并重整并取得了成功的。
七是探索重整和解程序。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新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对发展前景较好,有挽救可能的企业,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尤其是引导“植物人”企业通过和解程序终结吊销未注销的“名存实亡”状态,这不仅实现了债权人的权益,而且使得“植物人”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截至2013年12月上旬,温州两级法院共有14件破产案件和解成功。
(四)强化破产审判保障,全力优化破产审判工作环境
一是建立破产审判协同处置机制。企业破产工作关乎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维护,不仅是法院的事情,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针对破产案件涉及面广,对协同司法要求高的特点,温州两级法院主动向温州市委市政府呈送专题报告,推动鹿城、苍南等政府建立金融办、银监局、经信委、公安、工商、财政、税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破产审判协同处置机制,为法院协调解决股权变更、税费调整等破产重整难题提供保障。
二是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关于破产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在设立200万元破产援助专项资金的同时,界定了资金性质和使用原则,明确了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也规范了资金管理和审批流程,大力推进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尤其是对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的审理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苍南、乐清、瑞安政府亦拟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用于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程序启动费用的垫付、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等。
三是搭建破产信息发布平台。联合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搭建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破产重整企业相关信息和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帮助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选择新的经营模式等,有效保障困难企业优质资产资源重组和经济转型升级。
三、破产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关于管理人履职障碍问题
管理人制度作为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重大制度创设,其意义重大。温州两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多数管理人均能勤勉认真地履行相应职责,为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作用。试行简化程序的破产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与此相对应的是审限大幅度缩短,这就对管理人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试行简化程序的破产案件由于多为小微企业,企业法人制度不健全、内部账册混乱,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账册,企业负责人员流动性较大,这就给管理人查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情况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管理人的职权并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同,管理人在前往房管、车管、土地等部门查询相关企业信息,或要求公安、海关等部门协助解除财产查封、冻结和扣押措施时,一些政府部门不予配合,导致管理人职权行使不畅,从而影响了破产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
对此,温州法院一方面积极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扫清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的制度障碍,提高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管理人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关于管理人报酬确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采取按标的额计酬法确定管理人报酬。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作为计酬标的,分段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上限比例。但现实中和解重整案件情况复杂多样,与破产清算案件相比,给管理人的工作带来的变化并不确定。和解重整成功有的依赖于管理人的努力,有的则并不需要。管理人负责经营债务人业务的,增加了管理人工作量;债务人自行经营业务的,反而减少了管理人工作量;认识不一致的债权人谈判会增加管理人工作量,而认识一致的债权人谈判则使管理人得以迅速解脱;和解重整程序可能因顺利执行而终结,也可能因执行失败重新转为清算程序。可见,和解重整程序对管理人报酬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严格执行《管理人报酬规定》,有时会发生管理人报酬与工作成效显著不相称的问题。例如,瓯海法院受理的中硅集团破产重整案件中,中硅集团经营光伏产业,投资很大,但因光伏产业国际市场进行产业调整导致短期巨亏。而该集团经营时间短,债权人不多,且清偿率较高,因此,若管理人报酬按上述标准收费则金额会很高,但管理人付出则较少,两者极不相称。
对此,温州法院主张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时间。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在上述中硅集团破产重整案中,最终根据实际情况大幅度降低了管理人报酬。
(三)关于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职责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但是《企业破产法》对何种支出属于破产费用没有予以明确。尤其是管理人报酬和破产费用之间往往存在模糊地带。例如,对管理人的工作人员的劳务性支出就没有作明确区分。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管理人认为已经出现资不抵费的情形,可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而债权人则认为管理人未尽职责,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务人企业有账册但无已知财产时,管理人与债权人经常会对审查账册的限度和范围发生争议,甚至因此出现过债权人委员会要求更换管理人或者要求自行委托审计的现象。
对于此种情况,温州法院认为要强化管理人在接受法院的指定后应勤勉履行法律赋予的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职责。管理人应着重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隐匿资产、承担虚假债务以及债务人资产与关联企业或股东资产存在混同等逃废债行为或事实。管理人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应立即向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并积极采取诸如提起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诉讼、破产撤销权诉讼、确认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行为无效诉讼、依法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以及申请保全债务人财产等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追收债务人的财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勤勉程度应当列为法院对管理人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关于协助处置财产过户问题
破产案件经常涉及对不动产、商标、动产等财产的变卖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一些破产企业的财产手续不全或原负责人下落不明,管理人无法接管印章等因素,破产企业财产过户手续的办理成为难题。为此,温州市部分法院参照最高法院执行文书样式中关于拍卖成交的裁定书样式,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帮助过户。例如,温州奥古斯都鞋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和房产过户、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的车辆过户等均是通过这种方式顺利完成的。
(五)关于企业逃废债处理问题
实践中,一些破产企业设立相关企业,把机器设备、有形资产、客户资源等全部移到新设企业中,甚至将刚生产出来的产品也贴上新设企业的商标,从而将企业变成空壳,造成无产可破的假象,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另外,少数企业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在抵押物上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甚至采用倒签的方式),最长租赁期限长达20年,并一次性收取租金,有的甚至转租多个承租人,造成执行腾空困难,致使抵押物价值空心化,拍卖不能,严重损害了银行的金融债权实现。
针对上述情况,温州法院发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通知》,要求对此类逃废债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决不姑息。对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传唤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就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据;(2)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3)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4)视情况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罚款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5)协同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联合查处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经查实,债务人企业若确实存在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应及时通报侦查机关以便对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配套制度不健全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是一个事关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仅靠法院内部压缩办案期限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而是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合力支持。温州法院试行简化破产程序,虽然得到温州党委政府以及浙江高院的大力支持,但在具体实施环节,特别是在涉及各个部门执行相关法律制度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破产企业税务减免及核销、工商注销登记、银行对于不良资产的核销和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均存在法院无法解决的法律制度问题。
附:
2013年温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兴瓯医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药企重整 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合并重整 持续经营
【基本事实】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鹤公司)系2001年3月27日由原温州海鹤集团有限公司制药厂整体改制后重新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拥有51个药准字批文,十八种药品进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十一种药品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收藏,三种药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受保护的中药品种。“海鹤”品牌根起叶同仁堂,至今已有342年的悠久历史,品牌文化底蕴深厚。温州市兴瓯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瓯公司)系2001年2月2日由原瓯海区永中供销社医药经营部和梧田供销社经营部兼并联合改制后重新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2011年局部金融风波的影响,两公司资金链断裂,财务危机全面爆发。两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分别向温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温州中院于2012年6月21日依法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经过】(1)确定合并重整。海鹤公司与兴瓯公司系关联企业,两企业实际控制人一致,资产、人员高度混同。经两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别审议,形成了“两企业合并重整”的决议。(2)形成“在两企业应付账款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社会借款)受偿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债务纳入企业重整范围,与合并后的企业债务一并清理”的决议。经审查发现,两重整企业及股东个人对各自所负的主要债务即民间借贷债务,大多数互相提供担保,借款混同使用,主要均用于收购两重整企业股权资产、厂房建设、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以及支付该些借款的高额利息等。基于此,结合温州民营企业的特点,在本案受理前法院要求两重整企业及全体股东个人均出具书面意见(确认书),同意股东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合并处理;社会借款的绝大多数债权人也应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其债权作为对企业的债权进行处理,并召开了听证会。于2012年8月14日召开的两重整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别通过了“同意企业资产、债务和股东个人资产、债务合并处理”的决议。(3)审慎确定与两重整企业合并处理的“股东个人债务、资产”。针对债权申报过程中出现有一批股东个人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可能与两重整企业无关联的情况,如何界定与两重整企业合并处理的 “股东个人债务、资产”标准就成为关键问题。在充分了解掌握相关债务、资产,对股东、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的基础上,管理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以资金流向和用途的客观事实作为实质要件,确认与两债务人是否有关联”作为界定与重整企业合并处理的“股东个人债务、资产”的认定标准,与企业无关联的股东个人债务和资产排除在与两重整企业合并处理的债务和资产范围之外。(4)积极做好重整投资人引进工作。拟定《重整投资人引入方案》,向五百多家大型药企发出要约邀请函,战略投资人引入方案成型后目前正处于洽谈中。(5)为避免因暂时未引入战略投资者而造成两重整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多方协商与沟通,最终确定债转股及部分资产变现两种方式清偿所有债务的重整思路。通过股权转让,即原注册资本不变,债权人以零对价向出资人购买股权,将债权转化为相应比例的出资。在该重整思路指导下制定的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各组分别表决均决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18日经温州中院批准。
【重整实效】(1)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债权及企业应付账款债权等按债权人会议决议设定优先权的普通债权均得到100%的清偿。普通债权(社会借款)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率为3.67%,而在重整条件下的清偿率则为7.64%,且尚未计算无形资产、表外资产。若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普通债权清偿率还将大大提高。(2)重整期间保持正常支付职工工资,做到了“人员、岗位、职责、报酬”四个不变。(3)现两重整企业生产秩序正常,海鹤公司已经扭亏为盈,兴瓯公司的销售额直线上升,由重整前的每月40万元到2013年12月份的900万元,预计2014年将达到2亿元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极其显著。(4)通过司法重整,企业资产和营业实现重组,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对重整企业防止债务链蔓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杉亚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转清算案
【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重整转清算 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 限制出境
【基本事实】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在温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710万美元,系外资企业,该企业主要生产电子数码产品。温州市杉亚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在温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该企业系经营进出口贸易公司,主营电子产品的出口销售。两企业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皆为吴某某。自两企业成立以来,皆主要依靠银行融资支持,发展迅速,实现了销售网络的扩张和销售收入的跳跃式增长。但因种种原因致使两企业大量产品和资金积压,资金链断裂,无法再支付银行利息和到期贷款。2013年4月24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两企业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温州中院申请两企业破产重整,并于同年7月4日申请对两企业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限制出境。温州中院于同年7月19日依法裁定予以受理,并于同年7月25日裁定限制吴某某出境,于同年7月31日采用竞争方式产生了管理人。目前两企业破产案件尚未审结。
【审理经过】(1)确定合并重整。考虑到两破产企业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同为吴某某,资产、人员高度混同,经营联系极为紧密且负债金额巨大,指定管理人前已知银行债务便高达11.6139亿元,故而形成了“两企业合并重整”的决议。(2)形成“以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的决议并取得阶段性成功。据两企业提供的清单显示共有58个集装箱出口货物,账面价值7.8亿,至中信银行温州分行申请两企业破产时为止该批货物仍一直未得到有效处置,且电子产品面临每月10%左右的贬值,目前仍保存在上海保税区仓库内尚未处置。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管理人不仅应该具有丰富的审计账目和处置存货的经验,而且需具有处理复杂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能力,采用摇号方式产生的管理人可能不足以胜任破产案件的审理要求。为此,经温州中院民二庭建议,并由温州中院司法鉴定处要求名册内的各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申报工作方案及相关资料。温州中院专门召开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会议,从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四个方面进行严密审核,最终从九组联合管理人中择优产生了力量雄厚、经验丰富、报价合适、有处理涉外法律关系及审计能力的两家管理人共同担任本案破产案件管理人。(3)根据中信银行温州分行的申请,温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限制吴某某出境。
【阶段成效】(1)两企业为关联企业,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通过确定两企业合并重整,使得管理人得以统一指定、审理环节得以优化组合,债权债务得以“打包处理”,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大幅提高。(2)通过竞争方式产生的管理人是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体,具有很强的履职能力。在对巨额债权的审查确认和债务人庞杂的资产接管、处置,账目审计等方面工作均能胜任,使得案件审理得以顺利推进。(3)管理人对破产企业深入了解和评估后,发现两破产企业不适合重整,果断提出终止重整,及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过与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的进行沟通后,各方一致同意终止重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及时推进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工作。
(三)温州市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立案听证 债权人会议“前置” 预立案和解
【基本事实】新丁香酒店系温州市起步较早、坊间知名度较大的知名品牌大酒店。温州市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丁香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9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茶座、客房,隶属于温州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局部金融风波的影响,新丁香控股集团与新丁香公司均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2013年5月13日,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合作银行黎明支行以新丁香酒店不能清偿到期4080万元债务为由向鹿城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新丁香公司收到通知后,于同年5月20日向法院提出异议。
【审理经过】考虑到新丁香公司提出的异议,为了充分保障新丁香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一个充分阐述以及与债权人沟通的平台,鹿城法院参照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大胆创新,创设了立案听证程序。破产立案听证会于2013年6月4日在鹿城法院召开,邀请了新丁香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列席旁听。听证会的重点是审查新丁香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即能否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是否缺乏清偿能力。在听证会上,双方均委托律师出席听证,围绕着新丁香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以及其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充分的阐述。新丁香公司表示公司目前尽管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新丁香”作为一个知名酒店品牌,公众认可度较高,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希望债权人不要局限于公司目前的资金困境,而应当长远地考虑公司潜在的偿债能力。申请人鹿城农合银行黎明支行对此表示认可。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召集了现场所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了协商沟通,为双方的和解、重整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听证会现场,债权人之间进行了充分的沟通,部分银行债权人表达了拯救新丁香公司的意愿,为之后双方的和解以及破产申请的撤回奠定了基础。
【工作实效】听证会之后,经过法院的协调,鹿城农合银行黎明支行考虑到新丁香公司的发展潜力,以及其他银行的拯救意愿,鹿城农合银行黎明支行与新丁香公司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方案,并撤回了破产清算申请,使得“新丁香”这个知名酒店品牌得以存续,该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破产清算案件,实行立案听证,不仅可以给债权人、债务人充分阐述的机会,慎重考虑破产清算的必要性,也可以为债权人预设沟通平台,有助于提高审判质效。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方面,为债务人提供充分阐述的机会;申请人可以再次考虑申请破产的必要性;且其他债权人参与沟通,可以消除与其他债权人“背靠背”所引起的对自身资金安全的恐慌。(2)法院审理方面,通过听证会,要求债务人提交账册,以及其他债权人列席,有助于了解债务人的负债情况以及偿债能力,从而充分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3)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方面,一定程度上前置了“债权人会议”,将相关问题提前进行了协商。通过听证会,其他债权人也得以列席旁听,使得债权人之间提前进行沟通协商,有利于在债权人会议上尽快达成共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四)浙江腾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账册下落不明 无产可破 股东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浙江腾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泰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该公司系典型的家族企业,两位股东黄某某、金某某系夫妻关系,分别持股50%。2012年下半年,该公司因银行抽贷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拖欠大量供应商货款。公司股东黄某某、金某某为了偿还之前的银行债务,四处借贷,负债累累,最后出逃。2013年4月7日,该公司的供货商陈某某向鹿城法院申请对腾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审理经过】(1)公司存在内外两本账,且账册下落不明,公司资产情况难以彻查。鹿城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办法官联系公司股东黄某某、金某某了解情况,并要求其提交财务账册进行清算。但两位股东表示在出逃时,公司账册均留在了公司,现账册下落不明。经办法官与管理人经多方渠道联系到公司的原财务人员,但该财务人员表示公司存在内外两本账,其制作的账册属于外账,仅用于向税务部门报税,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公司的内账则由两位股东自行保管。管理人只能通过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公司的资产情况,但公司均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其真实的资产财务情况难以彻查。(2)巨额应收账款无法追查,公司股东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两位股东在出逃之前一个月内,曾经收回了高达近千万元的应收账款,但该款项至今下落不明。经办法官与管理人到国税部门查询后,发现两位股东出逃之前曾向某外贸公司开具了近千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管理人与该外贸公司联系后,该外贸公司表示上述近千万元款项均已付清。经办法官与管理人多次要求两位股东说明该款项的去向,但两位股东均表示已经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未能明确解释款项去向。经办法官与公安部门联系,要求查询该笔款项去向,但公安部门表示当时曾经查询过两位股东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均未发现该笔款项,故无法追查。(3)破产程序终结,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彰显公平正义。由于公司账册下落不明,难以追查公司财产以及应收账款,且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仅有704.59元,债权人以及管理人均不愿垫付破产费用,该破产程序最终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但公司股东责任并未因此免除。因本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系腾泰公司的股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管理人无法追查腾泰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清算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腾泰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求腾泰公司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作实效】(1)本案公司账册下落不明,股东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却难以追查。通过责令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赋予了债权人新的救济途径,也对不履行股东义务、隐藏转移财产的债务人予以惩戒。(2)在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情况下中,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平衡了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尽管在法律上,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人人格,但是在温州的大量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中,公司与股东人格往往高度混同。就本案而言,腾泰公司系典型的夫妻企业,公司股东一方面不断以个人名义向社会融资,将融资所得投入公司,另一方面又将公司的财产转移到股东名下,用于购买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在这种公司与股东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况下,严格的区分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债权人,实质对部分债权人是不公平的。本案公司已经无产可破,但是公司股东名下却有三四套房产,且存在其房产所得来源于公司财产的可能性。若严格区分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债权人,会导致公司债权人分文未得,股东债权人却可能足额清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则可以从股东个人财产中得到部分清偿,从股东债权人的可分配财产中“分得一杯羹”。(3)本案虽然属于无产可破,但其债权人众多,刑民交叉,案情复杂,经办法官与管理人耗费其中的精力、投入的时间、付出的努力、承受的压力是不容忽视的。正是由于经办法官与管理人的敬业精神,赢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信泰光学有限公司、温州兴泰光学有限公司、温州美通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梧田眼镜厂等五家企业合并重整案
【审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重整前准备 自行管理财产 业务转型
【基本事实】2011年9月,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信泰集团资金链断裂引发债务危机,法定代表人避债前往国外,后经动员回国,企业在市、区两级政府的帮扶下重整营业,瓯海区人民政府成立信泰光学有限公司专项生产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组,温州中源会计事务所与信泰集团签订了债权债务清理、企业整合重组专项服务合同。2012年10月12日,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信泰光学有限公司、温州兴泰光学有限公司、温州美通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梧田眼镜厂等五家企业向瓯海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2年10月23日瓯海法院裁定受理了上述五家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经过】2012年12月25日,瓯海法院合并召开五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有400多位债权人参加会议。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约为29亿余元,其中涉及民间借贷15亿余元,通过分别表决的方式,会议审核确定部分无争议债权合计13.7474亿元,并表决通过了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合并重整的决议。同时确立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信泰集团五家重整企业采取“综合运用营业重整+债务重整+股权重整”等模式。合并通过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选举产生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同时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同意公司继续经营。
现管理人和债务人均正在积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1)转变公司营业模式,打造“信泰皮革鞋料市场”。在市、区两级政府政策支持下,信泰集团将信泰光学位于娄桥工业区的120亩产业园的土地以及已建成的16万平方米的厂房改建为皮革鞋料市场。2013年1月31日,与温商联合投资中心专设的市场项目公司温州商投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商投)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和补充合作协议,主要由温州商投注资1.5亿元进行经营。在温州商投的指导下,改建工程、业态布局重新启动,目前已签订17413.3平方米的购铺合同,签约总金额 154872760 元。2013年3月8日,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经过实地考评,正式授牌信泰皮革鞋料市场为“中国合成革(国际)交易中心”。这标志着该市场升级为我国人造革国际贸易的现代化交易“国字号”平台。信泰皮革鞋料市场将努力打造“中国合成革国际交易中心”,形成百亿元产值规模的生产资料大市场,从根本上使信泰集团等五家重整企业资产最大化。(2)初步计划引进已有意向的战略投资者以货币出资。信泰集团以“海豚”品牌、设备出资组建温州海豚光学有限公司,精减原有的眼镜工厂,保留销售团队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重新建立重组后的营运组织框架和人员安排。企业将经营定位为以先进生产技术生产高档太阳镜、老花镜及光学产品,提升对大型欧美百货公司的长期一对一服务,重塑海豚品牌形象。整合设立高档金属厂和塑胶厂,以品牌营运和产品研发为核心,争取在一年后恢复2亿元左右的产值。努力实现眼镜制造商转型升级为眼镜品牌营运商,实现眼镜产业持续良性发展。现该计划仍在洽谈之中。
【阶段成效】市场改建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信泰皮革鞋料市场改建工作中的A、B、D区已经基本完成,C区决定先只改建一层,目前改建工作正在进行中。根据重整计划,由温商联合投资中心负责市场招商工作。市场商铺目前已出售671间,面积为42386.99平方米,已办理按揭款项为2000万元,另有112间商铺已有客户交定金,51间商铺已出租。
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将原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但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发现原土地证上有10亩土地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后经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给予补办。信泰皮革鞋料市场“退二进三”的相关手续,在政府协调下相关手续也已办理,现待缴付相关费用后,便可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证。
(六)温州市鹿城新亚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执破结合 审执兼顾 破产和解
【基本事实】温州市鹿城新亚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鞋业)成立于1996年1月5日,注册资本50万元。该公司于2011年12月份全部停产。2013年4月18日,鹿城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新亚鞋业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经过】(1)受理阶段的执破衔接。在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之间,有24名债权人向鹿城法院起诉要求新亚鞋业偿还借款,标的额合计1400余万元。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有多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经办法官对新亚鞋业的厂房以及股东提供担保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发现该企业已经资不抵债,遂动员债权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鹿城法院民二庭与执行局会商后及时介入,向债权人、债务人讲解破产程序的优势,引导其申请破产。经过两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债权人推举了两家企业作为代表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也积极配合,使新亚鞋业顺利进入了程序。(2)清算过程中的执破结合。在案件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发现制约本案破产清算顺利进行的主要问题是新亚鞋业的厂房承租人不同意搬迁,且要求新亚鞋业赔偿装修费用。为解决该问题,鹿城法院民二庭与执行局经过多次协商,决定合作攻坚。执行局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责令承租人腾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执行局继续向租赁人施加压力,要求其尽快腾空。民二庭主打“柔情牌”,从人情关系、法律规定等方面与承租人一起权衡利弊,最终承租人放弃了对装修款的主张,同意搬离承租的厂房。(3)促成和解,化解矛盾。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经办法官了解到两名股东是姐弟关系,其中姐姐实为挂名股东,且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弟弟是实际参与经营的股东,已经因企业连续多年亏损,没有财产。且该企业没有完整、规范的财务账册,股东可能对企业的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在经办法官讲解了公司法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后,企业主得知挂名股东可能需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愿意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企业主的其他兄弟姐妹知道此事后,为了让挂名股东摆脱连带责任,也愿意出资,促成和解。同时,债权人也知道债务人的两名股东也没有多余财产可供清偿,通过和解程序有可能提高清偿率,因此也愿意和解。为了顺利促成和解,需要尽快处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企业主提供抵押的个人房产和企业厂房。经过努力,新亚鞋业的厂房找到合适的买家,谈妥的变卖价格远高于评估价格;股东提供的房产在执行局的努力下迅速成功拍卖,相关款项也及时交给了管理人。为了促成和解,管理人减少报酬请求,债务人股东的近亲属放弃对新亚鞋业的债权主张,新亚鞋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方案。
【工作实效】本案是温州地区第一起成功审结的和解案件,从受理到结案,仅花费了42天时间。通过和解程序,债权人的清偿率从原有的4.53%提高到20%,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社会矛盾得以化解。债务人公司也从而免除了数百万元债务,获得了东山再起的机会。通过和解程序,债务人的股东无需再对债务人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股东通过本案也知晓规范经营时股东可以只承担有限责任,但因为经营不规范,其亲属不得不多拿出数百万元与债权人和解,从中得到深刻的教训。
(七)瑞安市金光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清算转和解 代偿和解 清偿率100%
【基本事实】瑞安市金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于1995年3月15日成立,注册资金168万元。金光公司因未能参加2001年工商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金光公司以购买材料为由,向瑞安市瑞东金融服务社订立抵押借款合同,申请借款650万元,瑞安市瑞东金融服务社于1998年12月13日支付了65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企业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后瑞安市瑞东金融服务社并入瑞安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经温州中院审理判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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