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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发布破产清算案审判白皮书

文章作者:发布日期:2015-02-27

                                浦东法院发布破产清算案审判白皮书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2011-2013年破产清算案件审判白皮书》,总结三年来受理的31件破产案件,并就破产案件审判实践中的三大难题提出相关建议。

  事实上,破产清算是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程序。

  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债权人不愿提出破产申请、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平均审判周期长、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仅1%左右三大难题。

  浦东法院对上述三大难题进行了全面剖析。白皮书显示,破产清算案件主要由债务人及其清算组提出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较少。31件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仅有5件。究其原因大部分债权人无法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此外,由于通过申请破产而最终受偿的债权往往较少,甚至出现因无破产财产分配而得不到清偿的情况,导致债权人更倾向于通过个案诉讼等其他方式寻求债权的实现。再加上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审理周期普遍较长,2011-2013年期间,浦东法院审结的28件破产清算案件,平均审理周期347天,其中最长的为1092天。

  白皮书还显示,浦东法院审结的28件破产案件中,普通债权受偿比例最高为22.74%,但一般情况下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仅维持在1%左右。

  法院分析发现,上述破产案件企业早已达到破产界限,只是基于种种原因勉强维持。有的债务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以低价将资产转让,甚至将企业有效资产无偿剥离,留下一个空壳;有的破产管理人清收债权不力,将实物分配财产低值高估,变现财产高值低估等,降低了破产债权的清偿率。

  如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白皮书建议严把立案关,建立破产听证制度,依法受理破产案件,降低“恶意破产”、“破产逃债”等发生机率;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根据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勤勉程度、履职情况等考核指标,评定管理人的等级,配以相对应的案件。白皮书还建议设立严格的管理人资格准入、考评和淘汰体系,逐渐实现对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试行破产审判简化审理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