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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设立破产专项基金

文章作者:发布日期:2015-05-11

              吴江法院设立破产专项基金

   本报讯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正式设立破产专项基金。

  据了解,2014年以来,该院共受理破产案件8件,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均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对于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较少或无产可破的案件,因管理人报酬过低,甚至不足以抵偿付出的工作成本,部分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不高,工作热情也不高,影响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该院为解决上述问题而进行的探索,以此推动管理人职业化进程,促进管理人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据介绍,《办法》详细规定了基金的来源、用途、提取标准、账户运行方式、补偿条件及支取流程等内容。基金实行自愿参加原则,自愿参加基金的管理人应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自觉遵守管理办法。违反《办法》规定的,法院可责令管理人进行整改,未予整改的,将在以后破产案件遴选管理人时,以其未尽社会责任、违反管理办法而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