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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解法”防止破产企业逆向淘汰

文章作者:发布日期:2016-04-20

    “瑞安解法”防止破产企业逆向淘汰

   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近日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召开。来自高校科研系统、政府部门、法院系统、中介机构和企业的200多名专业人士,最为关注的是瑞安先试先行处置“僵尸企业”和破产审判改革,摸索出一套防止企业逆向淘汰,助推优质企业破茧重生的新路子。

  两链断裂产生僵尸企业

  2012年金融风波后,瑞安破产案频发。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一些企业因受担保风险传导导致厂房被查封、账户被冻结,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担保链“两链”问题异常突出,“僵尸企业”由此而生。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提出,要明确“僵尸企业”的范围,需要归纳出两种“类僵尸”企业形态,即已经发生解散或破产原因但尚未退出市场的“第一型企业”,以及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而混迹市场的“第二型企业”,后者才是真正的“僵尸企业”,不仅危害市场的退出机制,而且还会对正常运作的实体经济造成重大打击。

  温州市副市长王毅认为,在温州或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谈“僵尸企业”不同于其他地方,在温州担保链依然是难点和焦点问题。

  据介绍,2014年、2015年,瑞安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多达57件,银行贷款不良率最高时曾达4.86%。因陷入“两链”风险被诉诸法院的破产企业,存在当事人选择导致的逆向淘汰。即为实现债权利益,债权人往往选择担保人中产能最好的企业,甚至会形成多位债权人集中起诉。这种情况下,优先淘汰的将是产能好的企业,最后剩下的反而是“僵尸企业”。

  救活企业重在信用维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主张,从金融角度认识破产问题,要“救企业”而不是“杀企业”,要做好企业的信用维持和资产价值最大化工作,提升财富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使“僵尸企业”早日脱困。

  王卫国说:“金融的生命在于信用。要注重拯救困境企业,困境企业也要注重信用维持,同时要发展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艺术。”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陈甬军说,“僵尸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产能过剩。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以更好地处置“僵尸企业”。

  据了解,瑞安市处置“僵尸企业”时,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抓手,深化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行“企业+资本”模式,综合运用整合重组、破产清算等措施,加快盘活“僵尸企业”资本。2015年共清理“僵尸企业”159家、盘活不动产33.6万平方米,被评为浙江省“腾龙换鸟”先进县。

  瑞安市成立了企业金融风险化解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领导小组,抽调法院、公安、金融办、地税等部门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定期会商,具体负责企业金融风险化解处置工作。

  根据“分类处置”的原则,采取不同化解措施,对重点保护类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不抽资不压贷;对重点帮扶类企业“政银法企”四方联动,协调银行、法院给予帮扶,政府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对资不抵债类企业让市场淘汰,由法院司法处置;对涉嫌逃废债的企业加大打击力度,重建社会诚信。

  破产审判诞生瑞安解法

  据了解,2012年至2015年,瑞安法院受理和结案的破产案件分别占温州地区的19.3%和14.8%,促成多家瑞安本土龙头企业成功重整、和解。

  瑞安法院院长鞠海亭在研讨会上介绍了破产审判的“瑞安解法”,即大胆创新审理模式,建立执行移送破产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政府、法院合力化解风险,大力扭转逆向淘汰。

  鞠海亭说,从处置“僵尸企业”资产入手,瑞安法院多举措提高溢价率,建立资金协查机制防止金融债权逃废,适用司法网拍机制提高债权实现比例,调整税费机制为资产处置减负,一事一议机制推进大宗资产处置等,真正从源头上为担保企业减轻负担,促使百速鞋业、三联锻造等破产企业破茧重生。

  如今走进位于瑞安的浙江百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见到的是一片繁忙之景。很难想象,百速鞋业2014年曾因深陷担保链危机面临破产险境,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瑞安法院受理后,经办法官蔡木义发现,百速鞋业的主营业务一直不错,有机会通过重整起死回生。

  于是,瑞安法院创新破产审判方式,允许企业继续自主经营,同时协调债权人、战略投资人、债务人等多方利益,依托破产制度所必经的清算、评估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式”再评估,以债权人可获得的普通清偿率为基础,按份分割担保债务,并免除超出的担保债务,以此实现债权人、战略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2014年12月16日,百速鞋业清偿完毕1800余万元债务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重整期间销售额7000余万元,2015年度销售额增加800余万元,利润同比增加10%。

  百速鞋业总经理张棉景感慨地说:“没想到企业能活下来,更没想到法院的破产重整竟给企业带来无限生机。”

  瑞安法院认为,选择挽救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首要的是企业不存在逃废债情况,其次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据介绍,通过“重整式”破产和解,在不引进新战略投资人的情况下,由债权人再注资,同样促使温州三联锻造有限公司重获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