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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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破产配套制度中长期目标

文章作者:发布日期:2016-06-14

     建议完善破产配套制度中长期目标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加强破产法实施 依法促进市场出清》(简称报告)指出,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之下,推进破产法的实施,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步伐,可以纠正信用定价体系扭曲,缓解汇市压力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创造良好融资环境和创新创业的条件,可以进一步解放出信贷资源和人力等要素,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报告指出,就整体而言,《企业破产法》实施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各方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地方政府出于维稳和政绩的需要干预企业破产,国有企业破产动力严重不足。二是法治体系建设滞后。三是配套制度仍需完善,政府介入方式尚在探索,程序规范和协调效力难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职工安置比较困难;破产重整企业融资困难;企业信用维护和修复机制不完善;税收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报告建议,一是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建议;二是近期完善破产配套制度的工作;三是完善破产配套制度的中长期目标。报告强调,政府要转变理念,按照法律和市场规律解决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去僵尸”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来判断企业是否有生存能力,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创造相关利益方谈判的必要的条件、设立谈判的协调机制,而不是具体决定重组和谈判的结果。(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