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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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不完善贷款很难 有企业面临“二次死亡

文章作者:发布日期:2016-06-15

    制度不完善贷款很难 有企业面临“二次死亡

  民营企业以重整程序进行挽救或以清算程序退出市场已是趋势,在浙江温州更是普遍。助力结构性改革,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僵尸企业”的背后,土地、信贷资源等都得到了重新分配和合理利用。

但与此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走访中也注意到,“死后重生”的企业面临的困难仍然不少,如信用修复、税务问题等,如不能很好解决,“新生”的企业则有可能被“拖累”。

这样的案例不是没有。2012年9月,因经营不善和陷入民间借贷风波的老瑞田钢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号称温州“重组第一例”。然而,不到两年,新瑞田又再次陷入危机,申请了破产。如何让“死后重生”的企业好好活下去,避免“二次死亡”又是一个课题。

温州中院院长徐建新表示,“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与破产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并未随之跟上,有关部门对破产程序的关注不够。民营企业破产缺乏关注,国家很少出台相关政策,即使有一些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也难以享受。”

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行长许加银则表示,对破产重整企业,假如国家工商总局允许在企业名称不改变的情况下变更组织机构代码,那么,因沿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导致新旧企业征信信息难以划断等很多问题都可以自然解决。

银行为什么很少投赞成票?

“处理破产,最头疼的问题是怎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或者说两者的利益。”温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处理破产时,各方要利益共进退。总之,企业担一点,银行让一点,政府帮一点,司法快一点。”

在走访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银行通常是出险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但其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却很少投赞成票,一般以投反对票或者弃权居多。

有声音认为,“银行总是从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虑问题,而不是整体利益最大化。所以,往往通不过。”对此,一些银行人士也有话说,破产处置时间长收回慢、金融债权受偿率不高等对银行也造成了影响,而银行一旦同意重整计划意味着银行主动放弃债权追偿,享有担保权的财产无法获得优先受偿和清收。

当前温州大部分银行都是商业银行在温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没有同意通过重整计划的权限,审批权限在总行,上报程序非常繁琐。

温州某股份制银行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则提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由法院选定,而不是债权人选定,报酬也是法院定,向法院报告工作。

“管理人不对债权人负责,前期工作还可以,但后期可能就会出现问题,如资产评估、处置等都是自行决定。这对银行回收债权造成了影响。银行的话语权只有在最后投票表决的时候体现,所以到债权人会议时,银行往往也就不同意。”该银行负责人说。

破产重整后企业仍难贷款

在2011年的那场民间借贷风波中,温州市唯一一家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中城建设集团因担保链和过度投资等问题“轰然倒塌”,而且从2012年开始,已基本无法参与招投标。

2015年3月,汪一新以5800万元的收购价入主中城建设集团。这是全国首例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也让这位“80后”的年轻企业家,一次实现“三级跳”。据了解,全国范围内,拥有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也不过三四百家。

目前,中城建设集团在温州本地的项目已经恢复正常运作。2015年,公司产值达10亿元,创造税收3700多万元。

但接手中城建设集团,也给汪一新带来了困扰:“由于制度的一些不配套问题,现在的企业仍是带病的企业,我们无法贷款。”

对于信用修复问题,此前浙江省政府曾出台《关于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州市政府《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企业破产重整后由法院将企业信息报给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机构债权人在核实信息后调整企业信贷五级分类报人行征信中心调整企业信用。

但在实践中,这一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历史原因,重整企业在相关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等级以及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均为不良。温州的做法是通过大事记的方法,在时间上划分企业破产重整前后。但该方法只在温州适用,到北京、上海则无法通行。

汪一新坦言,征信系统大事记只解决了温州本地的招投标问题,但公司要跨区域发展阻碍还是很大。事实上,“特级资质”如果只局限在温州本地发展,其派上用场的机会并不多。

破产重整还需出配套政策

除了信用修复问题,税收债务减免问题是破产重整企业的另一大困扰。

温州中院院长徐建新表示,目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正常经营企业设立,几乎不涉及破产企业尤其是破产民营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实际承担的较多税负影响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为尽量消除司法破产中的重复征税,温州市政府通过出台破产中有关税收问题的会议纪要及案例,但囿于税收减免权限,更多只是关注税务机关如何参与破产程序,对税负减免作用十分有限。

据了解,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企业的税收债权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前发生的税收债权、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对资产进行处置时所发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在内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等以及因对债务进行豁免而产生的所得税。

与此同时,重整企业还会产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产保有税。如此繁多的税种及高昂的税费对早已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而言,是非常沉重的负担。

对此,温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亦表示,目前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是相对健全的。但破产重整还是比较缺位。但地市一级的部门权限有限,希望上级部门出台配套的政策。

同时,该地税负责人称,企业破产重整后,存在不确定的税收风险,以及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若干年后,如果发现重整前的企业有偷税漏税行为,那么重整后的企业还是要担责的。

重塑信用防假破产真逃债

随着“破产”观念的深入人心,温州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经营不善时开始转向破产申请。然后在这背后,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假破产真逃债。

为防止逃废债务的行为,温州中院出台了《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从破产申请审查、管理人清查破产财产、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等方面对逃废债行为进行规制。

比如在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瑞安法院发现该公司存在私设账外账的行为,且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的账外账和大部分会计凭证已经被故意销毁或者隐匿,经移送公安机关,瑞安法院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陈少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温州法院共受理涉嫌逃废债的破产关联案件320件,审结291件,追回财产1.91亿元。

上述温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中国,以破产方式出清“僵尸企业”,处置风险,更长远的任务在于信用建设。只有在诚信的社会下,大家都遵纪守法讲信用,才能把处置风险的成本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