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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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有序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文章作者:发布日期:2016-04-25

    大力有序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常态机制

    成都4月2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四川成都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和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座谈会。部分在川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和法院法官参加座谈会。

  杜万华指出,开展破产审判和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常态机制的基础工作,对于建立优胜劣汰、进出有序、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法院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直面挑战,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要转变观念、抓住机遇、顺势而为,大力有序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杜万华强调,当前破产审判应着重抓好以下七项工作:第一,对政府主导的行政性兼并重整,要妥善审理所涉企业相关案件;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要根据企业情况适当选择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处置方式。

第二,把法院办成“生病企业”的医院,要推动建立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对产品有竞争力但流动资金短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技术落后、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但有转型升级希望的企业和产品虽不适应市场需要但通过引入优质管理等要素还能重获新生的企业,应加强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对完全不适应市场需要、重整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及时破产清算。二是建立破产企业信息传输机制,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破产重整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重整效率。三是建立府院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政府法院工作合力。四是建立破产审判中国家、职工、债权人、投资人等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第三,积极探索税收减免、债务延期等破产重整企业特别保护制度,为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创造条件。第四,坚持市场化导向,做好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的制度性衔接。第五,探索和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对于因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要通过破产和解化解一批、破产重整处置一批、破产清算消灭一批。第六,加强破产审判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首批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即将在15个省会城市中级法院成立。各省、市、自治区可视情况在其他中级法院建立专门的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第七,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要注意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进入破产管理人队伍。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破产管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分级管理制度。

  在川期间,杜万华还与来自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法院法官就《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稿)》进行座谈,要求商事审判部门积极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六项原则”,大力推动商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